紐約市及紐約州新建樓宇煤氣禁令
重點
在紐約市,地方法第 154 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,已禁止大部分申報的 7 層以下新建樓宇使用煤氣、燃油及石油氣設備;自 2027 年 7 月 2 日起申報的所有新建樓宇均須遵守。紐約市以外地區(包括長島)適用的州 All-Electric Buildings Act,已於 2026 年 6 月 30 日獲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維持,該院並於 2026 年 8 月 26 日駁回重審申請。截至 2026 年 10 月 25 日,此法仍依 2025 年 11 月的法院協議暫緩執行,暫緩何時結束,取決於原告會否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請。現有樓宇的工程,只要不以新建樓宇(New Building)申報,一般不受這兩項法律約束。
兩項法律處於不同階段
紐約市的法律已經生效。州法律雖已獲法院維持,但截至 2026 年 10 月 25 日尚未執行。
| 項目 | 紐約市地方法第 154 號 | 紐約州 All-Electric Buildings Act |
|---|---|---|
| 適用地區 | 紐約市五個行政區 | 長島、Westchester 及紐約市以外的全州地區 |
| 目前狀態 |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| 2026 年 6 月 30 日獲法院維持;截至 2026 年 10 月 25 日依法院協議暫緩執行,請確認最新狀態 |
| 首批適用樓宇 | R-3 類(一至兩家庭住宅)及所有 7 層以下樓宇,生活熱水(service hot water)除外 | 7 層或以下的新建樓宇,100,000 平方呎以上的商業及工業樓宇除外 |
| 全面適用 | 自 2027 年 7 月 2 日起申報的所有用途樓宇,包括生活熱水 | 自 2029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新建工程 |
| 觸發條件 | 以 New Building 申報,或以 Alt-CO New Building with Existing Elements to Remain 申報 | 新建工程 |
| 現有樓宇 | 除非工程以 New Building 申報,否則不適用 | 不適用;業主可繼續使用、維修及更換煤氣設備 |
地方法第 154 號的生效日期及豁免
2021 年地方法第 154 號 (開啟外部網站)規定,新建工程不得在現場燃燒排放量超過每 MMBtu 25 kg CO2 的燃料。實際上,受規管的樓宇不能再以天然氣、石油氣或燃油作暖氣、熱水、煮食及乾衣之用。
適用哪一套規定,以在 DOB NOW 提交完整初始 GC 申請的日期為準,而非開工日期。各類樓宇的生效日期為:R-3 類及所有 7 層以下樓宇為 2024 年 1 月 1 日(生活熱水除外);紐約市學校建設局項目為 2024 年 12 月 31 日;7 層以下的可負擔住房為 2025 年 12 月 31 日(生活熱水除外);所有用途樓宇為 2027 年 7 月 2 日,包括生活熱水;7 層或以上的可負擔住房為 2027 年 12 月 31 日。此處的可負擔住房,指至少一半單位受政府可負擔住房協議約束的樓宇。申請如其後作重大設計修改,屋宇局要求重新提交為新申請,並以新申報日期當時有效的規定為準。
法例豁免以下項目。
- 受監管公用事業公司用作發電的樓宇。
- 環境保護局(DEP)營運、用於處理污水或廚餘的樓宇。
- 製造業、實驗室、洗衣店、醫院及火葬場內確實需要使用化石燃料的特定空間。
- 商業廚房。
- 緊急或備用電源。
豁免只適用於所列的空間或設備,而非整幢樓宇。商住樓宇內的餐廳廚房可以使用煤氣,樓上住宅單位則須採用全電氣設計。
被視為新建樓宇的翻新工程
紐約市現有樓宇的大部分翻新工程不會觸發地方法第 154 號,關鍵在於屋宇局是否要求該工程以 New Building 申報。
| 工程類型 | 是否受 LL154 約束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在現有樓宇更換煤氣爐、鍋爐或熱水爐 | 否 | 煤氣工程仍須由持牌總水喉技師施工,並按規定申請許可證 |
| 現有樓宇由燃油改用煤氣 | 否 | 屋宇局常見問題指出,法例並無禁止 |
| 以 Alt-CO New Building with Existing Elements to Remain 申報的大翻新 | 是 | 工程以 New Building 申報,必須採用全電氣設計 |
| 拆卸舊屋後重建 | 是 | 屬 New Building 申報 |
| 將已有煤氣供應的樓宇分拆為更多單位 | 否 | 屋宇局常見問題指出,新單位可各自申請煤氣帳戶及煤氣錶 |
| 擴建工程需要更大的煤氣供應 | 視情況而定 | 屋宇局常見問題指出,如改建令樓面面積增加超過現有樓面的 110%,煤氣公司不能提供更大的煤氣供應 |
工程的申報類別不明確時,應由負責的建築師或工程師在申報前向屋宇局可持續發展局(Sustainability Bureau)確認。
州法律及法院訴訟
州法律規定,大部分新建樓宇須採用電力暖氣及電器,不得使用燃油、石油氣或天然氣。法律首先適用於 7 層或以下的新建樓宇,100,000 平方呎以上的商業及工業樓宇初期除外;自 2029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於所有新建工程。現有樓宇不受約束,業主可繼續使用、維修及更換煤氣或石油氣設備,翻新或擴建亦不會觸發此法。
煤氣及冷氣暖氣公司、行業協會及工會曾以聯邦《能源政策及節約法》(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)優先適用為由,對州法律及地方法第 154 號提出挑戰。2026 年 6 月 30 日,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裁定 (開啟外部網站)兩項法律均不受聯邦法律優先排除。由於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 2024 年就加州 Berkeley 一案作出相反判決,案件有可能由美國最高法院覆核。
根據 2025 年 11 月 12 日提交的法院協議,州政府同意在上訴期間不執行此法。據紐約州鎮協會 (開啟外部網站)(New York State Association of Towns)概括,如無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請,暫緩執行持續至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裁決後 120 天;如已提出申請,則持續至最高法院拒絕受理或作出裁決後 120 天。律師事務所公開發表的分析 (開啟外部網站)以 6 月 30 日裁決起計,認為暫緩將於 2026 年 10 月 28 日結束。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已於 2026 年 8 月 26 日駁回全院重審(en banc)申請,因此向最高法院提出調卷令(certiorari)申請的期限為 2026 年 11 月 24 日。
截至 2026 年 10 月 25 日,我們未見已提出申請的報道 (開啟外部網站),州政府亦尚未執行相關規定。如在期限內提出申請,暫緩將會延長;州政府亦可能另行公布生效日期。確定設計或申請許可證前,請向所在鎮或村的建築部門,或紐約州州務廳(Department of State)確認最新狀態。
- 完全豁免:活動房屋、醫院及醫療設施、農場建築、污水處理設施等關鍵基礎設施,以及緊急備用或後備發電機。
- 部分豁免:洗車場、商業廚房、實驗室、洗衣店、火葬場、燃料電池系統及製造設施;其照明、冷氣暖氣及生活熱水仍須使用電力。
- 豁免申請:當地電力公司以書面證明無法合理地從電網供電時,新建樓宇可申請豁免。
全電氣住宅及小型樓宇的設計
供電容量、設備及設備空間在初步設計階段一併規劃,全電氣設計便能順利推進。
- 先做負荷計算。由持牌電工按 NEC Article 220 進行負荷計算。兩家庭住宅如同時裝有熱泵、熱泵熱水器、電磁爐及電動車充電器,用電量可能超過 200 安培供電。
- 及早申請供電。向 Con Edison 或 PSEG Long Island 申請新裝或增容供電,往往是新建工程中耗時最長的環節之一。
- 寒冷氣候熱泵。應按 NEEP 寒冷氣候空氣源熱泵清單所列、在 5°F 時的額定容量選型,而非只看銘牌容量。
- 熱泵熱水器。須預留地方、空氣流通及冷凝水排水。紐約市排屋的地庫通常合適,狹小的儲物櫃則通常不合適。
- 電磁爐及乾衣機。為爐具預留專用 240 伏特電路;排氣困難的位置可考慮熱泵乾衣機。
- 備用電源。兩項法律均豁免緊急或備用發電機,煤氣或石油氣發電機仍可考慮,但須符合建築規範、分區規定及工程師的設計。
根據 IRS,過往適用於熱泵及熱泵熱水器的聯邦節能住宅改善抵免 (開啟外部網站)(Section 25C),不適用於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後投入使用的設備。Con Edison 及 PSEG Long Island 曾透過 NYS Clean Heat 計劃提供熱泵資助,條款及資金在年內會有變動。我們是工程承包商,並非稅務顧問。任何抵免或扣除如何適用於您的工程,請諮詢註冊會計師。
就紐約市及長島的新建住宅、小型多戶樓宇及大翻新工程而言,我們與建築師或工程師合作,規劃配合現有供電容量的全電氣設計,由合作的持牌電工完成負荷計算,及早向電力公司遞交供電申請,並安排各項許可證的申報次序,使工期不會卡在電錶一環。個別申報能否沿用舊規定(grandfathered),應由您的設計專業人士確認,有需要時再諮詢律師。
常見問題
紐約市是否禁止使用煤氣爐?
沒有。地方法第 154 號只適用於以 New Building 申報的工程,包括 Alt-CO New Building with Existing Elements to Remain。現有樓宇可保留及更換煤氣爐,但煤氣工程仍須按一般規定申請許可證並通過檢驗。
長島新建住宅目前是否須遵守州法律?
截至 2026 年 10 月 25 日,州法律的規定仍依 2025 年 11 月的法院協議暫緩執行。公開分析認為暫緩將於 2026 年 10 月 28 日結束,但如在 2026 年 11 月 24 日期限前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請,暫緩將會延長。確定設計前,請向所在鎮或村的建築部門確認最新狀態。
新建樓宇可否安裝煤氣或石油氣備用發電機?
兩項法律均豁免緊急或備用電源。地方法第 154 號將緊急或備用電源列為豁免項目,州法律亦完全豁免緊急備用及後備發電機。發電機仍須符合建築規範及分區規定。
參考資料
共 7 項
- Building Electrification (LL154) (開啟外部網站)NYC Department of Buildings
- LL154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(開啟外部網站)NYC Department of Buildings
- New York City and State Bans on Gas Appliances in New Buildings Upheld by the Second Circuit (開啟外部網站)Barclay Damon LLP
- New York’s All-Electric Buildings Act Survives Challenge and May Go Into Effect This Fall (開啟外部網站)Carter Ledyard & Milburn LLP
- FAQs for modification of sections 25C, 25D, 25E, 30C, 30D, 45L, 45W, and 179D under Public Law 119-21 (OBBB) (開啟外部網站)Internal Revenue Service
- Climate Litigation Updates (October 9, 2026) (開啟外部網站)Sabin Center for Climate Change Law, Columbia Law School
- Update for Town Officials: Delay of the All-Electric Buildings Act (Nov. 2025) (開啟外部網站)New York State Association of Town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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